(2015)璧法民初字第03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邹勇与赵宗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勇,赵宗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3725号原告邹勇,男,197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赵宗成,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勇与被告赵宗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勇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倪 旻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贺小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