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执字第01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章诗明与武汉市汉口精武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人事争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1109号申请执行人章诗明。被执行人武汉市汉口精武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涂国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章诗明依据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汉劳人仲调字(2015)第0002号仲裁调解书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各项补偿13000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义务,另承担本案执行费95元。但被执行人武汉市汉口精武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事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市汉口精武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1309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国华审判员 李德清审判员 马 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游向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