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川民督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屈录录与吴国龙申请支付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屈录录,吴国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川民督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屈录录,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洛川县府前街064号。被执行人:吴国龙,男,32岁,汉族,洛川县凤栖镇西贝兴行政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屈录录与被执行人吴国龙申请支付令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率的(2015)洛民督字第00015号支付令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并承担支付令申请费。本案进入执行后,被执行人吴国龙已全部给付案件款2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100元,该案现已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洛川民督字第00015号支付令书中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郭万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小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