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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瓜商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徐国引与沈永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引,沈永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瓜商初字第451号原告徐国引。被告沈永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国引诉被告沈永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减小诉讼标的并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徐国引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沈永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国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徐国引负担。审判员  葛红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来亚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