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瓜商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徐国引与沈永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引,沈永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瓜商初字第451号原告徐国引。被告沈永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国引诉被告沈永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减小诉讼标的并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徐国引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沈永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国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徐国引负担。审判员 葛红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来亚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