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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2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长沙鑫佰加投资有限公司与谭良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鑫佰加投资有限公司,谭良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2294号原告长沙鑫佰加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岳波,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尚,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谭良华。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长沙鑫佰加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谭良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沙鑫佰加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鑫佰加投资有限公司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到被告本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鑫佰加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4元,减半收取197元,由原告长沙鑫佰加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 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帅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