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16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冯村镇。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5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许庄镇。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款纠纷的(2014)大民初字第0143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标的为35.691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长期在外,下落不明,且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王某某表示可以延期执行,并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执字第00163号案件的执行。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即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成审 判 员 王进军代理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严江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