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执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远斌与韩银峰、张远军合伙协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远斌,韩银峰,张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234号申请执行人张远斌,男,1981年1月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韩银峰,男,1984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远军,男,1978年8月7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伙协议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4)户民初字第027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3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275元、执行费3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给付3000元,本院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就余款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0234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海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邱世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