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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刑初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晓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万刑初字第00367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晓强,男,汉族。2008年11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1年2月21日刑满释放。2014年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3月7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2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诉刑诉(2015)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晓强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晓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1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张晓强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屯村赶会会场扒窃被害人马某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42元),被民警当场抓获。破案后,手机追回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晓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估价鉴定结论书、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张晓强前科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晓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晓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晓强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晓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2015年10月2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満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志强人民陪审员  丁 志人民陪审员  菅俊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曹文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