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终字第3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帆与陈恭明、陈小平、盛学刚、四川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帆,盛学刚,四川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恭明,陈小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39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帆,男,汉族,1970年8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委托代理人潘德璋,四川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盛学刚,男,汉族,1964年1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委托代理人吴成国,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法定代表人邓治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庄云川,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恭明,男,汉族,1967年2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小平,男,汉族,1954年3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上诉人张帆因与被上诉人盛学刚、四川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恭明、陈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4)新都民初字第4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帆的委托代理人潘德璋、被上诉人盛学刚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成国、被上诉人双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庄云川、被上诉人陈恭明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陈小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8月10日,上诉人张帆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张帆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张帆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787.5元,由张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俊代理审判员 胡张映雪代理审判员 冷 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梅 芳 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