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搬民初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黄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搬民初字第899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黄桂芳。被告孙某。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黄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海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席玉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