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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1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1196号原告:余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余某承担。审判员 庞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静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