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1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1196号原告:余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余某承担。审判员 庞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静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