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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1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05

案件名称

蒋社祥诉郭建春彭四良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社祥,郭建春,彭四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1000-1号申请执行人蒋社祥。被执行人郭建春。被执行人彭四良。上列申请执行人蒋社祥与被执行人郭建春、彭四良债务转移合同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16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0)天民初字第25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3978988.53元,利息4454875.55元(以本金3978988.5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暂从2011年2月3日起计算至2015年8月10日止),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42984元,案件执行费42190元,以上共计8519038.0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建春、彭四良的银行存款8519038.0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向国雍审判员  张 红审判员  周洪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罗 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