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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二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郭建华诉新乡商会大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新乡商会大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二初字第308号原告郭某某。被告新乡商会大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新乡商会大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181.5元,由郭某某承担。审判员 闫 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穆玉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