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6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胡某甲、胡某乙与胡某丙、胡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6412号原告胡某甲,女,195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冷帮伦,重庆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某乙,男,195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冷帮伦,重庆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丙,男,194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邹孝菊(被告胡某丙之妻),女,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胡某丁,女,194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甲、胡某乙与被告胡某丙、胡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甲、胡某乙于2015年8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甲、胡某乙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胡某甲、胡某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甲、胡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8元,减半交纳384元,由原告胡某甲、胡某乙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谢国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佳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