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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2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杨占西与李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占西,李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2451号原告:杨占西,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代理人:李建春,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松,男,年龄不详,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占西诉被告李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占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1元,减半收取155.5元,由原告杨占西负担。审判员  于文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守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