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2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杨占西与李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占西,李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2451号原告:杨占西,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代理人:李建春,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松,男,年龄不详,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占西诉被告李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占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1元,减半收取155.5元,由原告杨占西负担。审判员 于文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守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