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2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袁娜娜与马楠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娜娜,马楠楠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2577号原告袁娜娜,居民。被告马楠楠。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袁娜娜诉被告马楠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娜娜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娜娜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娜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7元,已减半收取,故不再退回。代理审判员 刘信亮与原件核对无异二零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郭文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