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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2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袁娜娜与马楠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娜娜,马楠楠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2577号原告袁娜娜,居民。被告马楠楠。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袁娜娜诉被告马楠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娜娜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娜娜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娜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7元,已减半收取,故不再退回。代理审判员  刘信亮与原件核对无异二零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郭文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