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1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郭霞与刘鹏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1805号原告郭霞,女,199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神木县神木镇和谐小区西3排8号。身份证号码:14232519900620052X。委托代理人郭援南,男,195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身份证号码:612722195503184871。委托代理人宋荣彬,陕西神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鹏程,男,199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麻家塔办事处水磨河村五组31号。身份证号码:612722199006286736。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5)神民保字第00053号财产保全裁定书,裁定将被告刘鹏程所有的陕K721**号奥迪牌小轿车一辆予以扣押。现因原、被告在交警队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兑现完毕,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郭霞撤回对被告刘鹏程的起诉。二、解除本院对被告刘鹏程所有的陕K721**号奥迪牌小轿车的扣押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郄小平代理审判员 张 晓人民陪审员 刘 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志平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月日月日主办单位或拟稿人:月日事由:附件:民事裁定书主送机关:抄报机关:抄送机关:打字或缮写:校对:缮印份数:发文(2015)神民初字第01805号2015年8月10日封发原告郭霞,女,199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神木县神木镇和谐小区西3排8号。身份证号码:14232519900620052X。委托代理人郭援南,男,195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身份证号码:612722195503184871。委托代理人宋荣彬,陕西神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鹏程,男,199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麻家塔办事处水磨河村五组31号。身份证号码:612722199006286736。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5)神民保字第00053号财产保全裁定书,裁定将被告刘鹏程所有的陕K721**号奥迪牌小轿车一辆予以扣押。现因原、被告在交警队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兑现完毕,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郭霞撤回对被告刘鹏程的起诉。二、解除本院对被告刘鹏程所有的陕K721**号奥迪牌小轿车的扣押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郄小平代理审判员张晓人民陪审员刘卉二O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张志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