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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0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何谷与龙江、黄虎借款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龙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740号申请执行人何某。被执行人龙某。被执行人黄某。申请执行人何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龙某、黄某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长仲裁字第8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龙某、黄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龙某、黄某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龙某、黄某收入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曹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罗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