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辉民初字第2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李某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2328号原告李某,女,2014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赵柏枝,女,1990年9月1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甲),男,1990年1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雄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