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翔民初字第1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许继(厦门)智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诉包钢冀东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继(厦门)智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包钢冀东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翔民初字第1839号原告许继(厦门)智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海路6号。法定代表人任文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礼墩、陈晓莹,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钢冀东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包钢循环经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寻广华。原告许继(厦门)智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包钢冀东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予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菲菲独任审判。在审理中,原告许继(厦门)智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包钢冀东水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继(厦门)智能电力设备股份��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继(厦门)智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包钢冀东水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和撤诉结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许继(厦门)智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签收之日交纳。代理 审 判员 陈菲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代) 陈惠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