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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01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杭州标榀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胡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标榀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胡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1188号原告:杭州标榀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车建林。被告:胡盛。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标榀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标榀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标榀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杭州标榀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余款362.5元退还原告杭州标榀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审 判 长  俞 瑛代理审判员  楼芝兰人民陪审员  陈红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梁王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