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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杨美华与东阳市横店红遍天红木家具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美华,东阳市横店红遍天红木家具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943号原告:杨美华,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天天。被告:东阳市横店红遍天红木家具厂。经营者:陆丹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美华与被告东阳市横店红遍天红木家具厂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美华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丽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郭 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