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非执审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广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沈世英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世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广安非执审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文强,广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沈世英,女,生于1969年11月24日,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广市城执罚字(2014)第1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受理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我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撤回执行申请。审判长 杨 芹审判员 杨 君审判员 杨秀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谭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