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商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与计力、李建红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计力,李建红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商初字第668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代表人:朱援华。委托代理人:姚玉章,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兴,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计力,(身份证号码:330522197802011531)。被告:李建红,(身份证号码:33052219711118154X)。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与被告计力、李建红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臧丽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