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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终字第1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刚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尚克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李刚,尚克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终字第18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负责人苏平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雪芬,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刚,男,1962年12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光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尚克亮,男,1966年9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提,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周口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刚、尚克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丘县人民法院(2014)沈民初字第1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太平洋财险周口支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太平洋财险周口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凯审判员 王红飞审判员 王 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翠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