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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终字第3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尚峰与刘德洪、沛县湖西农场管理委员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德洪,王尚峰,沛县湖西农场管理委员会,刘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32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德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尚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沛县湖西农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沛县湖西农场。法定代表人王凯,该农场管理委员会主任。原审被告刘刚。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东风路江南山水*号楼***号。负责人刘勇,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刘德洪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15)沛民初字第0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由于上诉人刘德洪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裕华审 判 员  孙尚武代理审判员  黄传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汪 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