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中商终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许留红、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竹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留红,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竹支行,张锋,王小慧,张春龙,王根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商终字第002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留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竹支行,住所地泰兴市元竹镇姜八路48号。负责人吴军,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小慧。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春龙。原审被告王根平。上诉人许留红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竹支行、张锋、王小慧、张春龙、原审被告王根平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兴市人民法院(2014)泰商初字第0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依法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催交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许留红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 晖代理审判员 朱希懋代理审判员 邢晔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