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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鱼执字第6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韦日勤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日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鱼执字第683-3号申请执行人韦日勤,来宾市公安局退休干部。被执行人蓝雄文,男,1964年12月24日生,壮族,广西忻城县人,柳江造纸厂职工,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柳江造纸厂42栋3单元201号,公民身份号码:××。现服刑。韦日勤申请执行蓝雄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12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韦日勤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韦日勤申请执行蓝雄文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被羁押在第一看守所,且被执行人被查封的车辆下落不明,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本案应裁定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韦日勤依据(2014)鱼民初(一)字第129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蓝雄文(2014)鱼执字第68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再依照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    敬    军审判员 谭    丽    娜审判员 龚明二○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冯    旭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