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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初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初字第1373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靳增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雅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