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初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初字第1373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靳增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雅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