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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2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张立存与马庆军、蒋秀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061号原告:张立存,居民。被告:马庆军,居民。被告:蒋秀英,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存与被告马庆军、蒋秀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92元减半收取1746元;保全费132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李连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李冬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