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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一初字第01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代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原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一初字第01275号原告:代某某,女,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清原满族自治县。被告:徐某某,男,1981年1月13日出生,满族,无业,住清原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某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素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刁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