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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杜某甲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某,杜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753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杜某甲,男,汉族,住平阴县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方案执行杜某某申请执行杜某甲赡养纠纷一案,同日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与被执行人杜某甲双方达成案外和解,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申请撤回申请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条自2015年3月份至2015年7月份每月292元赡养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樊 亭审 判 员  刘 超人民陪审员  郭丽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晓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