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方潮城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潮城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588号罪犯方潮城,别名方潮成,男,1940年4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揭阳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副总队长,现在武夷山监狱医院服刑。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5日作出(2008)顺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潮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被告人方潮城已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68.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10月16日作出(2008)南刑终字第1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方潮城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伯东,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指派民警周雄才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方潮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方潮城自减刑以来,于2011年3月7日保外就医,2014年3月29日收监监执行。在保外就医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无违法犯罪行为;能服从监管,按时报到,表现良好。在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任务。罪犯考核自2010年6月至2015年3月累计获达标分9.8分。2010年度被评为监狱级表扬。本次减刑共履行财产刑19.7万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行政没收款收据,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保外就医罪犯考察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及有关单位的相关证明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方潮城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9.8分,评为年度监狱级表扬1次,并履行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潮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7年7月18日至2016年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人民陪审员 叶盛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