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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行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徐龙飞与韩城市工伤和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不履行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一审行政裁定书 (1)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龙飞,韩城市工伤和生育保险管理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韩行初字第00024号原告徐龙飞,男,生于1989年3月8日,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陕西中汇煤化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窦艺冰,男,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韩城市工伤和生育保险管理办公室。法定代表人高增旺,男,系该管理办公室主任。原告徐龙飞诉被告韩城市工伤和生育保险管理办公室不履行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案,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龙飞以正在与本案的被告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这一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龙飞要求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龙飞撤回要求被告韩城市工伤和生育保险管理办公室履行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法定职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龙飞负担。审 判 长  师锦栋审 判 员  师海云代理审判员  薛 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牛西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