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民初字第2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高某甲与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2734号原告高某甲。被告高某乙。原告高某甲与被告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骆春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甲、被告高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3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高某丙、一某。婚后,双方因儿子高某丙贪玩游戏成为游戏迷而造成夫妻纠纷,被告一直维护儿子,造成夫妻、父子关系恶化,后又串通子女,于2015年2月22日让儿子高某丙动手殴打原告,造成夫妻感情不合。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与被告高某乙离婚;二、家庭财产依法分割;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被告系经媒人介绍认识,对登记结婚、生育子女情某。婚生子高某丙从小学习成绩优秀,目前做管理工作,且生活上花费节省、甚至家中饭菜都系儿子所烧。为了不让儿子玩电脑,原告连晚上出去都要关电源。但是,被告本人和原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没有大的问题,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3年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高某丙、一某。原、被告因婚生子高某丙玩游戏发生分歧,常为之发生争吵。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遂成讼。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申请书1份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虽因故发生一些矛盾,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只要原、被告之间加强沟通交流,充分认识各自的不足,改进双方的生活方式方法,正确对待出现的矛盾,慎重处理婚姻问题,夫妻关系仍有改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某甲要求与被告高某乙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骆春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鲁 燕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