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219号原告:陈某甲,女,汉族,1976年08月09日出生,住蕲春县檀林镇细舟村八组。公民身份号码:422128197608097263。委托代理人:田光焱,蕲春县檀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陈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判员朱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黄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