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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5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205-586田野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野,唐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5186号原告田野,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委托代理人袁东,系四川元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伟,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田野诉被告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田野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起诉,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野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50元,减半收取7575由原告田野负担。审判员 赵 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谨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