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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行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临淄分局、淄博焕力商贸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临淄分局,淄博焕力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临行执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环境保护局临淄分局。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田钢昌,局长。被执行人:淄博焕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刘玉武。申请执行人淄博市环境保护局临淄分局于2015年8月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淄博焕力商贸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淄博市环境保护局临淄分局查明被执行人淄博焕力商贸有限公司系列胶乳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投入建设,逾期未补办环保手续,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了临环罚字[2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淄博焕力商贸有限公司罚款叁万元整。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淄博市环境保护局临淄分局作出的临环罚字[2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2月10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淄博焕力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临环罚字[2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淄博市环境保护局临淄分局于2015年7月7日进行了催告。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淄博市环境保护局临淄分局作出的临环罚字[2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淄博焕力商贸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7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淄博焕力商贸有限公司于收到本行政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将罚款30000元及滞纳金交至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二、被执行人淄博焕力商贸有限公司若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执行费550元,由被执行人淄博焕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琨审判员  于洪美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立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