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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商仲确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聊城光标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山东金剑钎具制造有限公司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聊城光标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山东金剑钎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商仲确字第1号申请人:聊城光标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松花江路6号。法定代表人:赵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其,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山东金剑钎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松花江路6号。法定代表人:孙庆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良,山东鸣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聊城光标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金剑钎具制造有限公司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7月14日以双方已经协商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聊城光标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聊城光标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凤魁审 判 员  徐红杰人民陪审员  魏方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肖军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