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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字第0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强亚茹与金银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1011号申请执行人强亚茹,女,198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摩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执行人金银花,女,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员工,住安徽省铜陵市。原告强亚茹诉被告金银花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46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金银花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金银花银行存款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贤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