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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2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2026号原告王某某,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李某某,女,1986年7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定仙墕镇枣墕里村19号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王某某。审判员 左 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于继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