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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4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兴会与成都维特莱丝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会,成都维特莱丝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4120号原告王兴会,女,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陈浩,重庆佳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维特莱丝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南一段学府花园书香榭13E,组织机构代码75280060-9。法定代表人解智伟,该支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会诉被告成都维特莱丝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兴会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兴会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兴会负担。审判员  王顺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邓晓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