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贺茂军与遵义市云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遵义新泽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贺茂军,遵义市云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遵义新泽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536号原告贺茂军,男,生于1976年8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遵义市云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建宇商住楼2楼201号。法定代表人冉光云。被告遵义新泽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中华路幸福巷42号。法定代表人冉光云。本院在审理原告贺茂军诉被告遵义市云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遵义新泽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茂军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遵义市云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遵义新泽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金额以15000000元为限。原告贺茂军为该保全提供了函件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贺茂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遵义市云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遵义新泽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金额以15000000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