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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民字第20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陆国良与贾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陆国良,贾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申请终结(2015)东执民字第2089-1号申请执行人陆国良。被执行人贾云。原告陆国良与被告贾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45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贾云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借款本金2484000元及利息之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陆国良未实现债权2484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贾云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2089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倩代理审判员 何 倩代理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吕惠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