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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5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杨自涛陈清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5238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1968年8月1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委托代理人王某,系甘肃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花新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石玉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