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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5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5708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于兴波,即墨岛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乙。委托代理人李福昌,山东森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继承纠纷一案,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8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姜玉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立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