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5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5708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于兴波,即墨岛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乙。委托代理人李福昌,山东森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继承纠纷一案,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8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姜玉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立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