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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澳洲联邦银行(永城)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董险平、张勇、曹海军、康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澳洲联邦银行(永城)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董险平,张勇,曹海军,康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金初字第11号原告澳洲联邦银行(永城)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欧亚路欧亚阳光花园南门1#2#3#商铺,机构代码:07267104-9。法定代表人王兵,行长。委托代理人乔淞,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董险平,女,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告张勇,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告曹海军,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告康璐,女,198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澳洲联邦银行(永城)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董险平、张勇、曹海军、康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澳洲联邦银行(永城)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澳洲联邦银行(永城)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澳洲联邦银行(永城)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6元,减半收取603元,由原告澳洲联邦银行(永城)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黄建民审判员  王 莉陪审员  陈 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程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