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澳洲联邦银行(永城)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董险平、张勇、曹海军、康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澳洲联邦银行(永城)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董险平,张勇,曹海军,康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金初字第11号原告澳洲联邦银行(永城)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欧亚路欧亚阳光花园南门1#2#3#商铺,机构代码:07267104-9。法定代表人王兵,行长。委托代理人乔淞,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董险平,女,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告张勇,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告曹海军,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告康璐,女,198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澳洲联邦银行(永城)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董险平、张勇、曹海军、康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澳洲联邦银行(永城)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澳洲联邦银行(永城)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澳洲联邦银行(永城)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6元,减半收取603元,由原告澳洲联邦银行(永城)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黄建民审判员 王 莉陪审员 陈 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程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