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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刘星慧与贾艳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星慧,贾艳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872号原告刘星慧。被告贾艳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星慧诉被告贾艳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星慧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本院准许其撤回对贾艳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星慧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星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3元,减半收取906.5元,由刘星慧负担。审 判 长  马占西审 判 员  叶 鹏人民陪审员  马亚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郑珍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