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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张成与马前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马前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24-2号申请执行人张成,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马前军,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张成申请执行马前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被执行人名下轻型送货车一辆已被本案查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去向不明。经与申请执行人张成谈话,其本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24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809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立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