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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高新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邢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高新民初字第179号原告:邢某。委托代理人:陈继祥,泰安泰山岱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委托代理人:杨峰,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邢某负担。审判员  徐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雯 关注公众号“”